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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战略投资A股管理办法六大看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10:51 上海青年报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包括: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A股3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
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进行证券买卖: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除此以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

  ■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主要条件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办法》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应报送的文件、核准程序、办理手续作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办法》明确,若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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