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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可战略性收购流通A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4:54 深圳商报

  外资可战略性收购流通A股

  新政策规定,其首次取得股份比例不低于10%,3年内不得转让

  【据新华社北京1月5日专电】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明确外资可通过具有一
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取得的A股3年内不得转让。

  这一《办法》是2005年12月31日由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办法》将于1月30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包括: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A股3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主要条件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办法》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在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

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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