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可买G股 入市门槛低于QFI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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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2:50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 曹西京 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五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范了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外资入市渠道拓宽 《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A股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将限于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对这些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分析人士认为,这是继QFII后,管理层扩大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力度,今后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将更多,可以为证券市场增加活力。中银基金投资总监苏淑敏女士表示,这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在短线和长线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深远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直接引入的外资已超过6000亿美元。此次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将有助于吸引更多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总值只占广义货币(M2)的10%左右,更多的资金被获准进入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利好,有利于推动国内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M&A)进程。 促进并购鼓励长线 《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进行证券买卖: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在上市公司股改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除此以外,外国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 申万研究所蒋健蓉认为,这些对外资进入沪深市场作出了较严格的规定,既为今年全流通大盘股的发行进行了资金承接,也使原外资持有的法人股在公司股改后的流通有法可依,深化了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层次,也使今后的外资并购更加市场化和更具有操作性。 工银瑞信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江晖表示,外资并购往往选中的是大企业,该政策出台是件非常好的事,那些具有外资并购价值的公司(如银行、商业零售、制造业、食品饮料等)股票将更活跃,目前外资收购国内单个上市公司的并不多,主要是看好某个行业。今后市场化并购将频繁。如去年香港市场外资收购哈啤,使该股大涨。 入市门槛低于QFII 《办法》详细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苏淑敏认为,从短线上来说,随着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市场上的证券供应量将减少。从长线上来看,国外投资者的资金投入也对其资本升值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中国企业的综合国际竞争力,优化资本结构和提高股东回报率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天相投资仇彦英表示,这些投资者门槛比现有QFII低,但持有期限和持股数量要求较高,将吸引真正的投资者而不是投机者。今后新股和全流通股的定价将更规范,外资的投资理念将使市场更有效率,有利于发挥股市资源配置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