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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可投资G股和新上市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4: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首次取得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且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报讯记者陈道报道:新年股市又添政策利好。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明确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的外资可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取得的A股3
年内不得转让。《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包括: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A股3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明确,若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股市引入外资并不新鲜,QFII早已进入。分析人士认为,《办法》实施的意义在于:决策层希望A股上市公司引进的是具有长期合作可能的战略投资者,而不是在股市进行高抛低吸的短期投资者。另外,与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不同,此次上市公司引入外资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为外资在未来全流通环境下,大规模参与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打开了宽广的通道。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办法》实施增加了入市资金量,可部分缓解股改后因非流通股股东套现对股市的压力。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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