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金如何收购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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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 |||||||||
本期栏目继续就投资者关心的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的相关政策进行介绍: 问:个人债权收购的登记、确认程序是什么? 答:个人债权的收购分为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
1、公告。托管清算机构在被处置证券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2、登记。自证券公司被公告处置之日起,托管清算机构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债权登记,登记期为90天。期满后,托管清算机构将个人债权登记资料及时移交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进行甄别,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 3、甄别确认。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开展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对托管清算机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并准备好地方政府承担的收购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对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也可与托管清算机构债权登记同步进行,按照登记一批、确认一批。甄别确认工作完成后,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将确认结果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移交通报当地托管清算机构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 4、支付收购款。托管清算机构在收到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甄别确认结果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由托管清算机构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领取确认函的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收购个人债权的资金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负责90%,其余10%由证券公司法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问:收购过程中个人债权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个人债权人应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根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债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债权继承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凭证的原件,债权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对于个人债权人收入来源为借款的,应由最终提供资金者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或公证部门的收入公证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就收入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债权人应以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办理领取收购资金手续。 问:个人债权收购中相关各方职责是什么? 答: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证券公司托管经营、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并负责委托成立清算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负责对个人债权进行登记和收购的具体事宜,并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收购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挪用、侵占或骗取收购资金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收购个人债权对债权人法律地位有何影响? 答: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不影响债权人法律地位。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按清偿比例受偿清算财产。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是国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对于特殊当事人给予救助的安排,并不改变债权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在证券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前后,各债权人在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受偿时间上都不会因国家收购政策而改变。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法律地位平等,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后也依法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证券公司清算财产分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