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负责个人债权九成收购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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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收购个人债权的资金由投资者保护基金负责90%,其余的10%由证券公司法人、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筹集。这些是今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与本报联合开设的“证券投资者保护专栏”所介绍的。
对于如何收购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按照规定,自证券公司被公告处置之日起,托管清算机构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债权登记,登记期为90天。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 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不影响债权人法律地位。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按清偿比例受偿清算财产。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法律地位平等,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后依法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证券公司清算财产的分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