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股改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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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5:25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述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上述办法还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提出,上市公司标的股票的来源包括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此前,证监会于2005年11月14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意见提到标的股票来源除上述两种外,还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预留股份方式。 此外,新办法明确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为获取相关股份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宗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