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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值班嘉宾答疑摘登] 年关将至 劳动者权益保护成热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3:3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券商是否要付经济补偿金

  问:某证券公司雇用一名司机,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近期有员工反映该司机工作态度差,经常趁出车机会办理私事,影响客户的接送。公司对司机进行考核,其得分最低。
公司决定将其调离司机岗位,降低工资,在办公室做一些杂务,该司机认为公司变相解雇他,提出辞职。证券公司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后,在公司内部出了一份公告,公告其因工作态度差被公司解雇。司机得知后,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既然是公司解雇他,就要求公司按每年一个月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请问,该证券公司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志愿团专家: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的管理规定对其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是用人单位应有的权利。该证券公司在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及薪资。因此,证券公司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有权调动其岗位,调整其薪资。该员工认为其是司机,只愿意担任司机职务,不服从公司调动,要求辞职,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但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在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减员工时,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司机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不符合劳动法的约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司机拿公司的内部通告,认为是证券公司解雇他,要求经济补偿,这种主张也是不成立的。虽然证券公司在司机辞职后内部公告其解雇司机,这行为有些不妥当,但该行为是发生在司机辞职后,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证券公司出具公告解除司机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只是为其管理公司的需要而做的一种手段,司机认为这样的行为侵犯其名誉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而不能以证券公司解雇他为由要求证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

维权要注意搜集证据

  问:我是2004年10月进入B投资公司,老板不跟我签劳动合同,也不给我购买社保。2005年7月,我到劳动局反映情况,公司就把我开除了。我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说我证据不足,我该怎么办?

  志愿团专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纠纷是采取先裁后审的程序进行,举证责任上跟一般的民事举证不大一样,用人单位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只有在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到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于一些企业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弱势的劳动者在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上经常是力不从心,出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经常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劳动者加入企业时,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就要注意搜集保管其他相关证据,如工卡、工牌、厂牌、工资条,银行发工资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材料,到劳动部门投诉,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坚决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郑名伟,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办经济纠纷、证券业务。是深圳政府机关、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目前正代理

东方电子股民起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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