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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月1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3: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焦菁)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

  证监会称,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而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又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实践中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是,由于缺乏具体规则,一些公司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更多的公司则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

  

证监会称,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另外,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因此,目前推出《管理办法》正当其时。

  据悉,该管理办法共分七章,53条,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点

  ■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可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方式作为股票来源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和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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