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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证券法 全面推进深交所各项工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8:37 中国证券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地位,从七个方面对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了突破,从而为证券交易所下一步的创新、发展和壮大打开了法律空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紧紧抓住两法修订机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市场组织、创新和监管工作,积极推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一、新证券法有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七个突破

  1、明确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地位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证券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自律监管的经验,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交易所更好地发挥自律监管优势,也增强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威性。

  2、扩大证券交易所监管范围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交易所行使监管职能的范围,一是将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交易的范围从会员扩大到投资者。第115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是将信息披露监管的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大到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人。第115条第三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从而还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也纳入了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范围,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

  3、为交易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创造条件目前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临国外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新证券法将原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中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删除,为证券交易所将来采取会员制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预留了法律空间,也为将来证券交易所可能进行的公司化改制并上市扫除了法律障碍。

  4、授予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等相关权力

  我国目前实行发行上市审核一体化的体制,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完全取代了上市审核,成为唯一的市场准入门槛。而境外主要市场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基本经验是:就审核体制而言,发行审核大多由政府主管机关执行,而上市审核则是交易所的“当然”权力。2002年,证监会授权交易所依法做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在上市审核制度上开始向国际惯例靠拢。此次修改证券法,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将证券的发行核准与上市审核相分离,并将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审核权授予证券交易所,对于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调整参与证券交易的主体范围原证券法规定,只有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对市场主体的限制较大。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市场参与主体逐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为此,新证券法将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调整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一是新证券法已经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意味着将来进入证券交易所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的机构可能不再局限于证券公司;二是证券交易所将来的一些交易品种可能扩大交易参与主体,如债券和证券衍生品种等,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在申请成为会员、取得专用席位后即可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

  6、扩大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原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的限制较严,已经成为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新证券法从三个方面放宽了对交易方式和品种的限制,一是将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由“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修改为“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为交易所推出协议转让等非竞价的交易方式留出了法律空间;二是删除了原证券法中禁止回转交易的规定,为回转交易制度的推出扫除了法律障碍;三是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也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留出了必要的创新空间。

  7、明确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权属从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实践看,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承认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享有管理权和收益权。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也在《交易规则》中规定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新证券法第113条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从法律上确立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专有权。

  二、认真贯彻证券法,全面推进深交所各项工作

  1、完善交易所治理结构(1)积极发挥会员在交易所治理中的作用。要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完善会员大会制度,积极发挥会员在交易所治理中的作用,增强会员对交易所发展及相关事务的参与意识,群策群力,共同推进证券交易所发展。

  (2)完善理事会制度建设,强化理事会职能。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在交易所组织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完善理事会议事规则、组织架构和工作程序等制度建设,强化理事会职能。

  (3)探索设置交易所专门委员会。设置专门委员会是海外交易所的通行做法,有利于广泛吸收各方面的专业咨询意见,提高交易所各项决定的效率及科学性。下一步要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从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监管公正性的角度,进行专门委员会的方案设计,探索设立符合市场和交易所发展需要的若干专门委员会。

  (4)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新证券法确认了交易所的自律地位,赋予了交易所上市审核权,要根据新证券法对交易所性质和职能等规定对原章程进行全面的修订,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全面审视与检讨,构建起适应于交易所行使组织市场与监管市场职能需要的内部治理架构。

  (5)加强队伍建设。为更好地履行新证券法所赋予的一系列自律监管职责,要着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苦练内功,提高员工素质,打造一支具有专业能力过硬的员工队伍。

  2、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深交所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率先启动并完成了含B股(万科A)、含H股(鞍钢新扎)、退市公司(ST吉纸)的股权分置改革。截至2005年底,中小企业板50家公司已全部完成了股改,主板487家公司(不含纯B股公司)中,已有137家公司启动了股改程序。

  此次“两法”修改为股权分置改革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提供了新的路径。例如,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从而为上市公司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扫除了法律障碍。深交所将紧紧抓住“两法”实施的机遇,继续积极稳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力争明年2月底实现股改公司市值过半,明年底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

  3、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积极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

  新证券法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深交所将继续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积极推进以中小企业板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设。

  (1)围绕“监管、创新、培育、服务”八字方针,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

  以中小企业板全面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从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内容,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发行上市条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板的新老划断试点工作,力争改革现行再融资制度,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批少量特点,简化再融资程序,设立绿色融资通道。

  以继续加强上市培育工作为基础,深化对拟上市中小企业的调研与分析,大力推动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全社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

  (2)探索后股权分置时代中小企业的监管模式,提高中小企业板监管水平与效果。

  研究后股权分置时代中小企业板并构重组、股份流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新形势、新特点,探索全流通时代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监管模式。推出《中小企业板块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继续落实《诚信建设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保荐工作指引》;继续完善分类监管,对风险隐患较大的公司予以重点监控;协调地方证监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检查效果,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发展。

  (3)积极探索,进一步提高主板市场活力。

  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建立上市公司的回购转售制度,根据两法修订内容,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转售给高管人员进行员工激励。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改革,探讨和推进上市公司开展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试点。

  (4)择机启动创业板,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认真贯彻证券法,全力推动中国创业板市场建设,择机启动创业板。创业板市场旨在为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与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将采取更为宽松、多样化的上市标准,侧重于为股本规模较小、融资额较少、具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创业企业服务。

  (5)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设,构筑深交所多层次市场体系。

  理顺股份转让系统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集中监管,丰富功能,最终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场外市场。近期,深交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合作,让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股权转让渠道。

  4、加快制度创新与产品创新(1)加快制度创新,以发行上市制度、交易制度创新为根本,形成在市场准入与退出、交易模式、做市商制度等方面的重点突破,进一步提高市场的活力与效率。

  一是根据新证券法发行上市审核相分离的规定,扩充并调整当前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职能权限,研究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审核程序,建立完善的上市退市制度。

  二是结合权益类产品的市场现状,在完善监管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研究推行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引入多样化的委托申报机制等一系列创新交易制度,以活跃市场,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三是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债市连通等需求,提供双边报价委托方式、询价请求机制、自动撮合机制等创新制度,建立固定收益类产品完全做市商交易模式。

  四是改革停牌制度,减少例行停牌,提高警示性停牌比例,建立盘中紧急停牌制度,完善强制复牌制度,建立金融衍生工具停牌制度。

  五是配合本所衍生产品的推出与市场发展情况,在现有竞价交易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投资者交易与风险控制需求,提供价差委托,引入“断路器”机制,丰富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等,并为金融衍生产品提供符合其特性的制度安排。

  六是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与国情相适应的即时行情信息管理办法和使用许可协议,建立适应市场需要,既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信息产品使用制度。

  (2)加快产品创新,按照“务实、特色、多赢、策略、安全”的创新理念,集中精力加大创新产品的研究力度。

  一是集中精力推进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殊交易方式,积极起草相关规则,及早启动股指期货试点工作。

  二是重点做好交易开放式基金(LOF)产品的开发与市场组织工作,使交易开放式基金(LOF)成为基金市场发展、交易所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并积极推进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的启动与发展。

  三是继续推进权证产品的试点工作,开发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融资型权证、指数备兑权证等各类权证,研究个股备兑权证、中小企业板指数权证和一篮子股票权证的可行性。

  四是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发,建立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研究及合作关系,扩大资产证券化品种的转让规模。

  五是建立和健全有特色、有深度、覆盖面广的指数体系,研究开发跨市场的行业指数,进一步丰富指数体系,择机推出指数交易品种。

  5、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1)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线监管。一是严格依法监管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停牌制度,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加强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导,推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指引性文件,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及时披露内控制度的执行状况,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促使上市公司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责、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出《上市公司高管诚信再教育制度》,通过董事培训、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专题培训、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诚信教育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诚信信息数据库,强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的诚信意识。

  四是根据新证券法的授权,加大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要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遏制违规担保;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的解决措施和进展情况,并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紧密合作,提高清欠解保的工作力度和实际效果。

  (2)以交易行为规范为核心,强化对会员的自律监管。

  一是强化对证券公司会员的自律监管,依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要求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严格依照会员规则予以处罚。

  二是在财务分析和信息披露审查的基础上,结合交易异常情况,根据会员的不同风险类别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风险较高的会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是加强会员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报备和数据核实工作。要求会员持续动态报备,并定期核实证监局、证券业协会和结算公司数据差异,定期核实会员报表数据和我所监控数据差异,并对差异进一步核查和处理。

  (3)以即时制止为核心,构建多层次交易监察机制。

  一是完善监控机制,在统一监管架构和监管理念下,根据主板、中小企业板和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等多层次市场交易的不同特点,构建职责分工明确、运作相对独立、协调配合顺畅的多层次市场监察机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根据实时监控经验,研究并制定限制证券交易帐户的具体规定,严格执法,提高实时监控中即时制止的效率。

  三是完善违规调查机制,构建高效的调查分析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市场规律、交易特点和违规模式的分析和把握,研究和探索更具针对性的调查手段和调查途径,推动与监管机关的交流互动,优化协助调查工作模式。

  四是深化联合监管,以强化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制止为核心,构建“职责明确、沟通便捷、反应快速”的所内外联合监管机制,同步行动,提高快速反应效率,增强联合监管效果。

  6、夯实适应创新和安全运行要求的技术基础

  (1)建立一个具有更多功能、更高效率、更高安全性的,能够支持多层次、多品种、跨市场的,既能提供证券现货交易,又能提供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但能够满足新证券法要求而且能适应未来五至十年市场需求的第五代交易系统。

  一是根据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殊交易机制,完善现有的竞价交易系统,开发适应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二是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系统,以新的大宗交易业务需求为导向,全面扩充大宗交易系统功能;三是构建协议转让平台,为将来流通股协议转让提供可供选择的转让平台;四是提早研究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特点的监察系统,提前做好衍生产品交易监控的技术准备;五是推进交易主机更新换代,规划第五代交易系统。

  (2)完善交易系统运行机制与功能,切实保障交易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一是进一步完善系统运行管理机制,通过制定运行管理的技术规范,实现状态监控、作业调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权限管理等环节的全面优化与控制;二是完善支持技术系统集中运行管理的技术平台和手段,建设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三是提高运行效率,加强运行安全;四是建立独立测试系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的测试服务,为各项创新提供测试平台;五是完善实时灾难备份系统功能。

  三、当前深交所将着力推进的几项工作

  新证券法、公司法发布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深交所开展了网上法律宣传、举办两法百题知识竞赛、与上交所联合举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两法培训、撰写两法有关宣传文章等一系列活动。为全面贯彻新证券法的相关修改内容,深交所将着力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两法宣传培训活动。在完成对负责片区上市公司的两法培训后,还将在今后的上市公司董事、董秘、财务总监培训及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等培训活动中继续开展和深化对“两法”的宣传和解读。

  2.抓紧完成交易所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在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进行系统规划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以两法对上市、交易制度的修订内容为依据,尽快出台新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规则或实施细则,废止已经过时或与两法相抵触的规则,形成以上市、交易、会员三大规则为核心的科学合理的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

  3.认真研究新证券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深入理解新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保护、市场监管等修订内容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实施后相关制度变化及对市场的影响特别是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做好与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等的协调配合,形成有利于市场规范发展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长效实施机制。

  4.积极发挥交易所在市场创新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新证券法为交易所发展所预留的法律空间,发挥交易所在人才、信息和资源上的优势,开发满足各类投资者需求的新产品,建立有助于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新机制,积极引导和推动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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