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院一审宣判 郑俊怀获刑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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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王泓北京报道 2005年12月3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伊利高管案作出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郑俊怀有期徒刑6年,杨桂琴、张显著有期徒刑3年,李永平有期徒刑2年,郭顺喜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5名被告人挪用公款所购买股票的非法所得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俊怀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伊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由郑俊怀个人决定将巨额公款挪用给华世公司购买股票,谋取个人利益,其中,郑俊怀、张显著、李永平参与挪用公款1650万元,杨桂琴、郭顺喜参与挪用公款1500万元,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郑俊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5名被告人已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并综合考虑5名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昨天,郑俊怀的辩护律师与郑俊怀见面后对本报记者表示,将按照规定在宣判后10日内提起上诉,继续为郑俊怀做无罪辩护,上诉状将围绕证明郑俊怀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华世公司是否仅为少数高管所设、伊利与华世是否存在资金相互占用等三个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