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民事赔偿案被告三联商社提起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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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钱昊旻 北京报道 上海市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昨天证实,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即原郑百文集团,已就投资者范女士诉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宋一欣说,作为范女士的代理人,他于去年12月31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三联商社的《上诉状》。三联商社要求,法院重新计算投资者范女士的投资损失,扣除非因郑百文虚假陈述造成,而由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部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一审判决书中认为,2000年10月31日,新华社记者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对郑百文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揭露。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其存在虚假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行为。原告范女士根据被告的信息披露购买郑百文股票985股,因郑百文的虚假陈述导致了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这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实际损失共计3973.54元。三联商社应予原告上述损失的赔偿。 对此,三联商社在致河南省高院的《上诉状》中指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投资郑百文股票的全部损失是因郑百文的虚假陈述造成的,这一事实认定不清。因为原告在一审时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在郑百文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仍持有郑百文股票;其买入郑百文股票是受被告的虚假陈述影响所致。 三联商社同时认为,原告所受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等因素所致,并非完全与郑百文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郑百文股价下跌并非完全由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而与行业背景和市场变化有密切关系;郑百文股价下跌与同期家电类股票价格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郑百文股价的下跌与其1998年实施配股有密切关系。 宋一欣律师表示,对于三联商社的上诉要求,原告会积极应诉。被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已就这几方面问题展开过辩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