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对上市公司高管权力的限制也是一种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王泓

  2005年的最后一天,郑俊怀被判刑6年。尽管律师还要就郑俊怀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等问题上诉,也不论最终判决会否变化,该案所引发的对上市公司高管的权力制衡的探讨,引人深思。

  郑俊怀本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超越董事长权限实施决策都是违法违规行为,但他还是那样做了。因为一把手的一句话可以决定一切,因此让上市公司做担保、从上市公司挪钱买股票,都顺利实施,哪怕事后做个假帐,编造个假董事会决议。一把手认为这样做没问题,手下人也认可或被迫认可一把手的绝对权力。这种绝对权力,有其滋生的历史、文化、环境、制度土壤,并非仅存于郑俊怀时代的伊利。缺乏有效制衡的权力的危害性毋庸赘述,早有人说过,上市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与监狱只有一墙之隔。此话可怕,但细想,并非危言耸听。

  事实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初步建立,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治理架构,独立董事制度被普遍推行。但在上市公司实际运作中,尚未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具而神不备”,“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这个问题已被充分重视。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为综合治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顽疾提供了法律支持。比如,公司法突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了董事长为公司唯一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取消了董事长可以根据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有利于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董事长基于授权取代董事会的“一言堂”现象发生。公司法还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确立并完善了赔偿制度和诉讼制度,并对监事会会议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加以完善或预留空间。

  制衡,就是对权力的限制。这种限制,从根本上说,是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对全体股东的保护,也是对权力者自身的保护;这种限制,更是一种进步,是公司治理的进步,股权文化的进步,也必将是公司未来发展的进步。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