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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5:31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指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
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实施办法》指出,中国

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
证券
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冻结、查封: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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