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证券法生效 有法可依执行仍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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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3:5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2006年元旦起,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生效 对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庄家来说,发现环境和气候发生了新的变化,因为从2006年1月1日起,新的《公司法》和新的《证券法》就正式生效了。 新旧之比变化大
对比旧的,新的《证券法》发生了许多变化,变动的部分就达40%以上,其中在公司治理、大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制度创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等方面是该法的重点。 无论从上市,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还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或者是在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在资金入市等等许多方面,新的《证券法》都作出了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更是提高了透明度,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条款。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再有,出具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创新方面预留空间和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上,都有特别大的变化。可以说,两法的实施,无论是在证券市场的基石、监管,还是在交易等各方面都有深刻的影响。与之配套的具体法规还在源源不断地制订和颁布之中。 具体执行仍有难度 新的《证券法》生效之后,虽然对证券市场有深刻的影响,但有许多学者专家对此评价并不高。 郎咸平就认为,“中国不缺法律、不缺条文,缺的是有效的执行。”市场知名人士皮海洲认为,新的《证券法》在三方面存在遗憾:第一,新股发行上市的门槛不升反降;第二,新股发行上市的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第三,对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而更有人认为,新的《证券法》只是加强了“监管行为”权力,根本没有归还“交易行为”应有权力。(本报记者 孙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