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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委托理财还是融资炒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1: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如果股市走牛,可能这些都不会成为问题,可偏偏是炒股资金账户中亏损了16万余元,合作炒股因此发生纠纷。一方认为双方是委托理财性质,另一方则认为两者是融资炒股性质,无法调解闹到法院。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高先生承担炒股损失8.3万元。

  当上证指数从2245点一路下泻后,要想从专职炒股中获取盈利,就变得异常困难。2002年8月23日,贺先生和高先生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高先生融资给贺先生,并提供股东账户。在合作期间,贺先生有账户内资金操作权,但无提取融资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半年为期;若到期盈利,除去10%利息外,按五五分成;若出现亏损,贺先生承担同比例利息;而高先生则对贺先生买卖股票有监控权和质疑权。之后,3名案外人蒋某等人分别出具承诺书,同意将自己账户内的股票和资金,在半年内不撤消指定交易,为贺先生融资作抵押担保。

  3天后,高先生在自己名下一个资金账户存入450万元,供贺先生炒股。同年10月17日,高先生又用支票方式取走349万元。从2002年9月10日至2003年3月3日期间,贺先生在高先生所提供的2个资金账户买卖

股票,先后购买了歌华有线、ST永久及中国凤凰等股票,累计亏损了16.6万余元。

  2005年9月7日,贺先生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称,"8·23协议"签订后,自己履行了炒股义务,至2003年3月3日经过结算,账面上出现了亏损,那么自己应承担占用高先生资金的利息38779元,同时要求高先生承担相应的亏损。但双方协商不成起诉法院,要求履行"8·23协议"合作炒股予以清算,判令高先生承担合作炒股亏损12.7万余元。贺先生还提供了先前法院的判决书,以证明双方对"8·23协议"合作炒股还未作清算,以此证明自己的诉权主张。

  法庭上,高先生辩称双方是融资关系,而非委托

理财关系。贺先生已从案外人蒋某等人的账户中,划了23.8万余元资金,该笔资金就是用于归还自己的融资款,是为履行"8·23协议"炒股的担保责任,双方的协议已履行完毕,不认可贺先生的诉请,高先生也向法院提供了8份证据材料,来证明与贺先生之间是融资协议。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8·23协议"的性质,究竟是融资还是委托理财关系?双方对"8·23协议"是否已作过清算?贺先生认为,"8·23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的是合作炒股,对炒股盈利分配及亏损的承担均作了约定。但在炒股亏损承担比例清算中,双方产生有分歧意见;而高先生则认为"8·23协议"第一条,明确是自己融资给对方还提供股东账号,该协议是融资协议而非合作炒股协议。贺先生炒股亏损后,共需补偿自己融资和利息23.8万余元,由于贺先生无力还款,才将担保人账户内的股票平仓,所得余额23.8万余元划入自己的账户,以归还融资的本金及利息,强调"8·23协议"早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8·23协议"中虽有"融资"一词,但从协议内容看,高先生向贺先生放款的同时,还提供其资金账号,贺先生仅有资金操作权,却无提取资金的权利。如此说贺先生并没有取得资金所有权,那么双方签署的"8·23协议"属委托理财合同,高先生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借款协议与事实不符。针对双方说法不一的"8·23协议",是否已作清算?高先生出示证据,无法证明贺先生已同意他的计算方式,也不能证实贺先生已对"8·23协议"进行了清算。再者"8·23协议"约定到期盈利,除去10%利息外,按五五分成;若出现亏损,贺先生承担同比例利息,即无论盈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例分红。该10%利息,是高先生收益的保底约定为无效,双方约定除去利息外的盈利,按五五分成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遂判决高先生承担亏损部分的50%。

  法官点评:审查协议性质应通盘考虑

  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

证券、期货等交易,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得的利益,按照约定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合同。其主要表现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为自然人;主体双方订有委托投资协议,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委托受托人使用该资金用于证券交易或国债交易,但不能擅自处分。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该合同的特征是,借款人所取得的是借得钱款的所有权,能够对该笔钱款作独立支配。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该投资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若实际投资者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投资风险,与投资的本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效果层面看,保底条款使受托方接受全部风险的同时,将增大在证券市场上交易行为的投机性。从双方的协议看,尽管有"融资"一词,但在协议实际履行中,该协议更多的反映是委托理财的内容,据此法院认定该协议属于是委托理财内容。

  投资者炒买股票,本身就含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在股市持续走熊的环境下,股市中没有永远只赚不赔的操盘手。有道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别人说得花好稻好,你信吗?或许此案给人的教训,就是别指望天上会掉馅饼。在你要拿出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给他人炒股时,自己首先应弄清楚这笔钱是借款性质,还是委托理财性质?以免日后再起纷争。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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