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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司法解释制定应尽快跟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01: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已正式开始实施。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律师日前就新"两法"的实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让两法能有效发挥效力,配套制度的制定时不我待,是要加快"两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吕红兵指出,新"两法"操作性、可诉性的增强,对司法解释提出了更快、更高、更细的要求。从内容上看,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践要求更加迫切些。

  第一,"揭开公司面纱"的条件。法律上用了"滥用"两字,但"滥用"两字也不能被"滥用",因此"滥用"的情形要明确、具体,如"高度混同","过度控制"等。

  第二,非货币出资方式的"补足机制"问题,"谁"来发现、发现"方式"、"何时"发现?"显著低于"的标准、由谁来认定?这些都需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

  第三,股东身份的确定问题。股东名册的效力与工商登记的效力显然不同,而因此发生的纠纷会更多。

  第四,"抽逃"的定性,新老《公司法》对此均未解决,"明"的是还是"暗"的是"抽逃","记账"的还是"不记账"的是"抽逃"?实践中对此界限始终有争议。

  第五,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实践中现仍处在"暂不受理"状况,新的"两法"实施后不应再如此。

  第六,证券公司的清算与破产制度完善问题,行政式清算时间过长、地方利益突出、无法实现司法"定性"(如保证金的性质的确定),债权人利益难以真正保障。

  除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吕红兵认为与两法配套的股票发行、上市等相关细则也亟待修订完善并尽快出台。

  此外还应出台配套的境外发行上市细则。吕红兵说,新《证券法》第238条规定了境外发行上市的一句话内容,但意义却非常深刻。其具体规定将由"国务院规定",实施将交"

证监会批准",监管内容将涵盖"直接或间接"发行上市,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法律上的变化,因此中国证监会与外资、外汇管理部门协同作战,尽快出台这一细则可谓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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