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商业贿赂须用重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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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9:34 中国证券报 | |||||||||
正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题之一是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新规定,这一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5月,天津德普公司因在我国行贿,受到美国司法部门的处罚,成为被发现的商业贿赂典型。但这一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拉关系、送回扣成为一些企业竞争的法宝。回扣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
一位多年从事医疗器械制剂销售的人士透露,现在90%以上的医生不会直接索要财物,但肯定是“不给钱不订货”。所谓销售技巧,就是想方设法发现有关人员的爱好,然后投其所好,所用手段无非是钱财和女色等。更可怕的是,不少人对于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现象司空见惯,认为这可以加快办事效率,是业务运行的润滑油。 其实,商业贿赂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腐蚀剂,它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回扣等“行业惯例”,不仅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而且直接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使诚信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商业贿赂还成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一大诱因,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最终还会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能想像,一个依靠商业贿赂发展壮大的企业,能打造出真实的竞争实力;一个漠视正常市场游戏规则的公司,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长远发展。 这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有利于对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各级政法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 (文/胡梅娟张建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