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 将研究出台股东代表诉讼司法解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7:50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周松林上海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昨日表示,最高院将研究出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权益诉讼等方面的司法解释。 在昨天举行的“证券法、公司法贯彻落实会议”上,奚晓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充
在《公司法》方面:一是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二是关于股权确认;三是关于股权转让;四是关于股东权益诉讼,包括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收购股份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诉讼、股息分配请求权诉讼等方面的起诉条件、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问题;五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方面,包括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要件、作为原告人的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等问题;六是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方面,包括总结归纳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情况,确定对各类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程序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在《证券法》方面:一是有关证券发行方面,包括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基于证券承销协议纠纷,投资人与承销商、发行人之间基于证券认购协议纠纷,违法发行和发行失败所产生的无效证券发行民事行为、可撤销证券发行民事行为也应归于证券发行环节合同纠纷;二是有关证券交易方面,包括证券交易、大宗交易、证券回购、证券交易代理、证券理财代理、证券咨询等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关上市公司运行方面,包括上市公司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议、表决和决议所产生的股东诉讼纠纷、上市公司因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产生的纠纷等;四是针对证券市场各类侵权行为,包括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欺诈客户而产生的纠纷,就每类侵权行为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要求、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方面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