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公司法贯彻落实座谈会精彩发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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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2:2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一、两法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与保障资本市场的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做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
近几年来,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各方面的共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步伐加快,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展开。二是机构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投资者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三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四是市场产品进一步丰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本次两法的修订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改革的意识,对资本市场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条文做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为资本市场迈上新的发展平台提供了法律保障。两法的实施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资本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也必将由此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二、继续广泛、深入学习宣传两法,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创新 修订后的两法总结了我国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到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特别是《证券法》为证券衍生品种、融资融券交易、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和各种市场创新预留了法律空间,有利于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增加市场资金供给,活跃与促进交易,改善市场功能和结构。两部法律的修改为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需要继续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为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要使社会各界准确把握两法修改的立法意图,使市场主体能够充分认识到两法实施所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促进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转变观念,努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规范证券公司的运作,增强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在两法修订通过后,为做好学习贯彻两法,我们在全证券业系统及时做了动员和部署,先后举办证监会机关全体干部、各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两法讲座、培训,指导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开展面向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关人员的两法培训,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介绍两法修订的内容与精神,在广大投资者中大力开展两法宣传。据初步统计,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已组织两法学习讲座30余场;各派出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与沪、深交易所联合,面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辖区证券从业人员举办两法培训班20余次、培训4400余人;各地还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举办了大量生动活泼的两法宣传活动,如两法知识竞赛、网上交流互动等。在两法实施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市场主体能够切实转变观念,努力营造有利于两法实施的外部环境。 同时,我们将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创新,引导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积极研究国际资本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的趋势和实践,对国内市场推出金融创新的可行性和方案设计进行深入论证,把握好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新机制的节奏和时机,加强市场推介和投资者教育,维护市场稳定。两法施行后的一段时期内,我们要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稳妥发展证券衍生品种和各种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产品,探索推出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交易机制、服务模式。 三、积极做好两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 两法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对市场相关制度做出许多调整。针对两法的新内容、新精神,需要全面清理现行证券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安排好配套文件的立、改、废,完善证券法律、规章、规则体系。对此,我们作了精心安排,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并着手研究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草拟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三件行政法规的送审稿,尽快报送国务院审议。 我们正抓紧制定公开发行股票的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办法,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拟订证券衍生品种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将修改上市、交易、会员管理等自律规则中与两法不一致的内容,并结合市场产品和业务创新完善相关交易制度。登记结算公司正在按照《证券法》确立的货银对付、保证结算财产安全等基本制度,完善登记结算规则体系。我们将根据轻重缓急,在近期集中公布一批与两法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我们正在组织力量抓紧对现行有关监管规定进行清理、调整、修改和充实,以期较快地建立以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为核心,部门规章为主体,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为补充,层级清晰、结构和谐、分工明确、内容完备的多层次规则框架。 另外,考虑到本次两法修订给证券市场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模式、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运作机制、公开发行公司的监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与交易的监管等。对这些重大问题,我们不仅要合理借鉴成熟市场的相关经验,而且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深入研究,设计出科学的方案。 四、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提高执法水平 根据我会查处违法行为的实际需要,新《证券法》充实了我会的执法权限与手段:在案件调查方面,赋予我会查询银行帐户和通讯记录、查封或者冻结财产、限制证券买卖等方面的权限和手段;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监管方面,赋予我会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权;在从业人员监管方面,确立了严重违法者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等。法律在赋予新的职权的同时,也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执法责任制度,对违反规定滥用检查、调查、查询、冻结、查封等措施,以及发行审核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因此,法律赋予的监管职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能否依法正确行使这些监管职权,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建立规范高效的市场秩序,能否全面提升我会公正执法的市场形象。我们一方面将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能,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同时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执法程序,把落实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杜绝滥用执法权的行为,切实防范诉讼风险。 同时,我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落实法律赋予的执法职权和手段,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即将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既拓展了资本市场发展的空间,也赋予了资本市场更为艰巨的使命。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两法的施行为契机,继续推进市场基础建设,逐步解决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突出的体制性、结构性问题,夯实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为两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贯彻落实两法促进经济发展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证券法》修订案。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证券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两法审议通过后,社会各方反映比较正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我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本次两法修订有下列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两法修订,坚持了正确的方向,指导思想明确。两法全面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九条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精神和要求。同时,也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在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和路向上把握了正确的方向,将有力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是在发展资本市场的体制和机制方面有了新的调整和创新。两法在证券市场的体制和机制方面有很多突破,如在继续加强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为证券经营机构发展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的同时,也加强了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对证券发行等主要制度予以法定化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证监会根据市场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的权力。 三是总结原两法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一些操作性规范。如进一步明确公司运作和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机制及程序,明确了股东行使权利的形式,并且对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等具体细节问题,也作出了具体操作性规定等等,有利于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两法实施后,还有很多贯彻落实工作要做,特别是两法中有一些授权条款,授权国务院和证监会制定一些配套性、具体性规定,这还需要集思广益,充分听取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两法修改意义重大相关法规应及时配套 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两部十分重要的法律。两法的修订,系统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这些年改革和发展实践,深入分析了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现阶段特点,相关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为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比较全面的制度安排,适应了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对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这样说,这次两法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健全的标志。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监管机构的职权,完善了法律责任,为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这些修改,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也必将对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重大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温家宝总理在十一五规划说明中提出,“在深化改革中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些将为两法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贯彻落实好两法,要付出艰辛的努力。首先,要继续认真学习两法,领会法律精神,了解具体规定。关于贯彻落实两法,国务院办公厅将专门发文作出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对有关法规进行清理,凡是与两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进行修改和废止。同时,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法规。目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修订完毕,还要抓紧制定、修改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包括《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的研究,在深化改革中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为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贯彻落实好即将实施的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职责,也是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在指引和规范公司参与者的民事行为,调整因公司关系引起的纠纷等各方面提供比较丰富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证券法是规范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我国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证券法在市场运作机制、投资人保护和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现行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对规范资本市场,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全局性、长远性的制度安排。 我们充分认识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正式施行,将对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一方面,两部法律对许多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是一些新创设的制度以诉讼作为主要救济途径,而这些内容对于广大审判人员来说尚不熟悉;此外,有一些制度在法律中仅是原则性规定,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僵局的处理制度等,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和完善。 我们也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能否准确地适用两部新的法律,将对两部法律的正确实施产生重要的影响。“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公司法和证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债权人、证券持有人许多权利,而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没有通畅的救济渠道,最终将会导致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落空。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和证券市场发行交易中会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其中将有很大部分最终通过诉讼来解决。人民法律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反过来又将作用于市场主体,往往会对各类市场行为产生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两部法律,近期内,最高人民法院将主要安排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搞好学习和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学习好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明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与国家法官学院共同举办两法培训班,重点对高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能够了解法律修改的原因和目的,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立法原意,把握司法尺度,提高审判业务能力,为下一步贯彻执行两法打好基础。 第二,做好新旧法的衔接工作。两法均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在法律修订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许多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各类纠纷案件,有些目前尚未审结;即便是在新法生效后所受理的案件,也会有许多法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前。在这些案件中涉及的许多法律问题,在旧法和新法中均有规定,但新旧法规定的并不一致;有的旧法有限制性规定,而新法中不再限制(如公司法中的转投资比例、一人公司等);有的旧法中没有规定,而在新法中做出了规定(如公司法中的对股东直诉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能否胜诉,也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依据新的公司法规定提起诉讼。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而引起的纠纷诉讼中,做好新旧法的衔接,解决好过渡阶段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下发通知,对两部法律实施前后发生的法律事件和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做好相关司法解释工作。两部新法与旧法比较,修改了许多内容,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为人民法院处理有关公司和证券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和依据。但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有很多内容不可能写进新的法律中。一部法律,即使考虑得再周全,制定的再完备,也不可能涵盖客观现实中所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况。理论上说,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决定对于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但是,考虑到中国地域之大,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之不平衡,法官能力水平之差异,在中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判例指导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预想各地区的判决差别将是相当大的。何况,法律中对于有些问题之所以没有做出规定,正是因为情况复杂,各方面争议较大,留待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在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而这些问题往往是一些较为重要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完善听任法官自由裁量,将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尤其是对于公司法、证券法这样两部涉及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的重要法律,更应特别注意保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为此,我们要充分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司法解释职责,在准确理解立法原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针对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做好司法解释工作。我们初步考虑,对于两部法律做出司法解释时,要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关于公司法方面:一是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方面。包括:公司成立后对设立过程中所签订合同的处理问题、公司设立中或者不能成立时对外的责任承担问题等。二是关于股权确认方面。包括:名义出资与实际出资认定问题、利益归属问题、对外责任问题、冒名股东登记问题等。三是关于股权转让方面。包括:股权的外部转让合同的撤销问题、优先购买权的价格确认问题、股权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问题、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问题、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等。四是关于股东权益诉讼方面。包括: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收购股份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诉讼、股息分配请求权诉讼等方面的起诉条件、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问题。五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方面。包括: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要件、作为原告人的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等问题。六是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方面。包括:总结归纳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情况;确定对各类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程序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关于证券法方面:一是有关证券发行方面。包括: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基于证券承销协议纠纷;投资人与承销商、发行人之间基于证券认购协议纠纷。此外,违法发行和发行失败所产生的无效证券发行民事行为、可撤销证券发行民事行为也应归于证券发行环节合同纠纷。二是有关证券交易方面。包括:证券交易、大宗交易、证券回购、证券交易代理、证券理财代理、证券咨询等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关上市公司运行方面。包括:上市公司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议、表决和决议所产生的股东诉讼纠纷、上市公司因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产生的纠纷等。四是针对证券市场各类侵权行为。包括: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欺诈客户而产生的纠纷,就每类侵权行为的行为认定方面、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要求、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方面问题。 新两法的施行,将对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给人民法院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涉及公司法律制度、证券合同和证券侵权的民商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度的上升,相关司法领域的疑难问题将不断出现,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任务将十繁重。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升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