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加强业务自律管理 封堵黑嘴再出狠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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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9:36 证券日报 | |||||||||
证监会公布首次证券业经济普查数据 会员制机构须具备协会会员资格,已开展业务的机构须向协会报备相关材料 2006年6月30日之前,协会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机构的报备
媒体节目应向协会备案,协会将组织实施媒体节目听证制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称《通知》)及《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就进一步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称会员制业务)自律管理工作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称会员制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和《暂行规定》,建立完善会员制业务规则、工作流程、客户服务管理、合规性控制、投诉处理及业务人员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保证《通知》和《暂行规定》要求得到具体落实。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资格。未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尽快履行申请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另外,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在按照《通知》和《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的同时,须向协会报备开展会员制业务的相关材料。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以及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其报备。协会在网站公示会员制机构报备情况,以供投资者查阅。2006年6月30日之前,协会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通知还指出,会员制机构应将已开展或拟开展的媒体节目向协会备案。协会将组织实施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听证制度,对会员制业务媒体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听证,并提出听证意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会员制机构应妥善处理会员投诉,做好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记录。协会将建立会员制业务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制机构与其会员未能协商解决的纠纷事项。会员制机构应接受调解并执行调解决定。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事项问答详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