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披露有新规 上市公司承诺事项须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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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0:43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记者 苗燕)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的看点与以往相比将增加一项股改内容。根据昨天出台的沪深两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所有上市公司须在年报全文和摘要的“重要事项”部分披露股改计划安排或披露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由于目前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尚未进行完毕,因此,沪深两交易所要
而对于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并已实施的上市公司,也须在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重要事项”部分的承诺事项里,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并就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做出说明。 鉴于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已经全部完成股改,因此,中小板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了特殊承诺,公司也需按《年报准则》第44条的要求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部分详细披露有关承诺事项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发行新股等事项导致承诺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公司还应当披露调整后的承诺履行条件。 另外,《通知》还规定,年报披露的最后期限是2006年4月30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1月25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