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交所布置年报披露 重要事项须增股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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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7:54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李宇 沪深两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见A18版),要求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2005年年报披露工作,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6年1月25日。中小板除了按照主板要求进行披露外,新增加了业绩快报、未完工募集资金使用等十个方面的特别要求。
从披露内容上看,和以往有所不同的是,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通知》要求未进入股改程序或股改方案被否决的上市公司应询问相关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安排,并在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重要事项”部分的承诺事项里进行披露。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实施的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在前款规定的承诺事项里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以及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说明。 根据新《证券法》要求,《通知》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时,应报送高管人员对年度报告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以及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以强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2005年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06年4月15日之前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5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年报准则的规定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豁免,说明无法执行相关要求的具体原因。 和以往一样,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款、对外担保以及现金分红等重要事项的披露,《通知》仍然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通知》还指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6.13条的要求,在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