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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如何收购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7:54 中国证券报

  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收购工作,帮助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国家现行收购政策,认识投资风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专栏从今日起重点介绍个人债权收购的相关政策。

  问: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有哪些?

  答: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
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具体而言,以下债权认定为个人债权:1、个人客户直接借贷给金融机构,并持有借贷合同或单据的;2、居民个人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国债代保管单和以该金融机构名义开具的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质押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合法债券)。4、居民个人委托证券公司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形成对被处置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债权认定标准除有关债权凭证外,还应有真实资金投入。另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在个人债权收购范围内。

  问:个人债权的收购标准是什么?

  答:客户与金融机构约定的高息,不纳入收购范围。金融机构已支付给客户的高息,即被挪用的合法债券扣除其票面利息部分及其他个人债权中高出同期限

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利息的部分,从该客户收购本金中扣除。

  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码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具体计算规则是:1、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证券公司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2、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证券公司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3、外币债权按证券公司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

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4、被证券公司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证券公司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5、被证券公司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
理财
,可流通证券债权金额按证券公司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非流通证券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6、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问:个人债权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概括的说应遵循以下原则:1、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2、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3、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4、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机构资金,不属于个人债权的收购范围:1、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有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投资或债务关系的;2、非实名开户或开户人属于机构关联人员,开户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明;3、因该资金向有关机构及机构控制账户支付过收益的(证券公司挪用个人委托资产支付其他机构委托理财收益的情况除外);4、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机构。

  对于个人债权资金来源或去向属于机构或与已知机构客户有共同代理人;或对应账户与机构客户账户有资金往来关系;以及个人债权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等情况,要经过充分调查之后方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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