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改革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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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 |||||||||
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并对其进行实质性重组,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及有效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竞争力。另外,一个活跃的收购市场,也可以对公司现任董事和经理层形成潜在压力,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 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强制全面要约制度所带来的高昂收购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收购市场的发展,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和完成,强制全面要约制度的弊端越发明显。新
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促进收购市场的发展,新《证券法》在全面要约之外,允许收购人采用部分要约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该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收购为收购人提供了一个更为灵活和成本相对较低的选择,收购人可以根据其需要和市场情况,在收购数量上自行设定收购目标,而不必强制接受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份,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全面要约收购可能导致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部分要约收购制度也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收购的市场化行为,减少证监会在全面要约豁免方面的行政介入。 在收购方式上,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之外,采取其他的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这一规定为收购方式的创新从制度上打开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配合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上证所新《股票上市规则》相应简化了要约收购的停牌制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