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进一步规范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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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两法”修订体现了规范和发展并重的思路,致力于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此次修订,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和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健全了促进信息披露
此次“两法”修订,涉及上市公司的条款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内容上看,修订体现了规范和发展并重的思路,致力于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恶意和超出上市公司承受能力的对外担保、盲目和不审慎的对外投资、关联方利用披着合法外衣的资产置换和重组“掏空”上市公司已成为阻碍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的顽疾。新《公司法》对症下药,加强了对公司担保、投资和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的约束。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行为,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能授权董事长或者经理层,更不能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在不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 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投资总额和单项担保、投资数额进行合理限定。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一律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需要指出的是,为配合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担保规定的实施,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还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其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通知》还规定,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外,下列担保也应当事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上证所在修订《股票上市规则》时,根据上述规定,相应修改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投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审核程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