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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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 |||||||||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本,《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增了几项制度,值得关注。 预披露制度: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预披露制度能够有效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对发行人进行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欺诈发行,并有助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定期报告确认制度: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精神,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要求个人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能够提高其责任意识,促使董事会和经理层向投资者提供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被纳入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范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机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保荐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明确了归责原则,可以更加有效地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新《证券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为上市公司做好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指明了方向。 上述定期报告确认制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度,在上证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中都有所体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