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非法吸存案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被告依职领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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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1:20 第一财经日报 | |||||||||
判决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或使唐万新案难以实施无罪辩护 本报记者 程维 发自重庆 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7名上诉人的上诉被驳回,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相关律师认为,这一判决将对德隆其他案件的审理及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使唐万新案难以实施“无罪辩护”。 被外界称为“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案的一审,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7日公开审理,并于8月31日宣判。 当时德恒证券及7名自然人均被判有罪。其中原德恒证券公司总裁韩新林、原副总裁郭建伟、原副总裁邵义政、原副总会计师李普选分别获刑5年、4年、3年6个月、3年,分别处罚金30万、25万、25万、20万元。原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政、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维刚、原计划管理部总经理谢云燕分别获刑2年、1年6个月、1年6个月,但王维刚、谢云燕均缓刑2年,3人分别处罚金20万、10万、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除郭建伟外,其余7名被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韩新林的律师陈敢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该案在认定韩新林等原德恒证券高管在公司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时,没有更多地考虑到德恒证券及其主要高管人员均受制于一个背后操纵系统。案中,德隆集团是通过其设立的上海友联经济战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操纵全局的。 陈敢认为,德恒证券案及目前已经审理的德隆系内的其他刑事案件还有一个明显特点——公诉方或法院的判决均“按被告在单位内的职务大小排队‘分配’刑事责任”。他表示,“这一模式值得研究。” 被告李普选的二审辩护律师周小山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说,几名被告被法院认定为“参与、决定、组织、实施”了德恒证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实际上相关被告“只有参与”,所有的操控都在上海友联。因此,一审时公诉方以《证券法》中高管应承担公司非法经营责任为基础,并对刑事责任的承担按高管的职位来排序“不科学”。 周小山认为,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及在职时间长短、参与相关工作的量,来综合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陈敢说,德恒证券案的终审判决具有“标杆意义”,该判决已经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犯罪事实,故德隆系核心控制人唐万新的法律“智囊团”试图提出无罪辩护的“成功几率很小”。 另外,德恒证券公司认为,该公司已经于2005年8月3日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且已经成立清算组,因此应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但重庆市高院认为,该公司虽被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但是并未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