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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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7:59 中国证券报 | |||||||||
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明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改委下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年度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则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重点软件企业除了要经认定机构认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以上各项标准由认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认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王子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