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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得擅改个税减除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7:59 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国税局日前下发通知强调,各地要统一执行1600元/月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标准。

  这则《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此外,还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

  专家认为,全国统一减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首先,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其次,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此外,统一减除标准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通知》还强调,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王子芳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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