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我们为王小石做无罪辩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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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4:04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本刊记者/王健 新闻背景 2005年11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吸引了全国众多媒体。被誉为“首次揭开中国股市潜规则‘黑幕’”的王小石涉嫌受贿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44岁的王小石被捕前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主要负责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工作。 把王小石“拉下水”的是他的朋友——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执行总裁林碧。林碧因与妻子闹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出现矛盾,无法调和。林碧的妻子遂于2004年7月到西城检察院反贪局举报林碧有一大笔钱存放在某处,并提供了完整的举报材料。检察机关确认这笔款项后,以涉嫌财产来源不明罪为由将其逮捕。为争取立功减罪,林碧供出了伙同王小石“受贿”的经过。从此,王小石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2004年11月18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正式批准逮捕王小石。2005年4月初,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王小石案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使本案变得扑朔迷离。 直到2005年10月26日,在检察机关三次延长侦查期限补充侦查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才正式受理了王小石、林碧涉嫌受贿案。 “王小石案”浮出水面后,国内长期形成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遭到了暴风雨般的指责和批评。中国证监会也遇到了极大的“信任危机”。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2月至9月,王小石与林碧共谋后,在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竹纺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上市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贿赂140万元,后两人瓜分。 检察机关认为,王小石、林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因代理沈阳刘涌案而被媒体诟病的“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田文昌露面,担任了王小石的辩护人。同时担任王小石辩护律师的还有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孟冰律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决定择期再审。 这次庭审结束后,本刊记者与王小石的辩护律师进行了面对面的对话,了解到了他们为王小石做无罪辩护的整个过程。 王小石恳请,田文昌出庭辩护 田文昌出现在王小石的辩护席上,不少人多少有些意外。 因做过大学教授,代理过天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案、福布斯富豪杨斌案等大案要案,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田文昌就是“包青天”。 然而,2004年2月,这个有着“中国刑事辩护第一律师”之称的大律师,因为为“大恶人”刘涌做了无罪辩护,使得刘涌案出现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的一波三折,也让他在舆论的赞赏和口诛笔伐之间跌宕起伏。在社会公众的评价中,田文昌的角色也一下子由“正义的卫道者”转换成了“邪恶的帮凶”。 此后的一年多时间,田文昌除了接受过个别媒体的采访,向社会表达了“坏人也有接受辩护的权利,律师只要依法辩护,就是正义的,是通过司法公正来维护正义”的观点之外,似乎一下子从公众的视野里消失了。 “其实,我一直在代理案件,只是跟以前不同,始终保持低调而已!”田文昌告诉本刊记者。 早在此案开庭前,为王小石做辩护的律师人选就成为一大焦点。孟冰律师说,王小石的案件直到被移送到法院后,他和本所的王律师才被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王小石的辩护人。他们前后四五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王小石,同时还调阅了有关案卷,通过对案情的全面分析,和公诉方依照的法律进行对照后,他们最终确定了做无罪辩护的思路。 至于最终决定由田文昌和他出庭辩护,王律师退出这个案子,“完全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思,我们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孟冰律师看来,无论是谁出庭为王小石辩护,都是代表着京都律师事务所,而并非律师本人。 尽管对于“临时换角”,这个理由有些牵强,但是田文昌再次“出山”做无罪辩护,无疑给王小石案增添了几分神秘,从而也引发了更多关注。 王小石始终不否认“收过钱” 辩护人“临时换角”,并没有影响王小石对案件事实的“认同”。 孟冰律师告诉记者,王小石案案情清楚简单。 林碧打电话找王小石,王小石在见过福建凤竹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人之后,安排“凤竹纺织”的预审员——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一处和二处的齐蕾和楼坚和公司领导吃饭,介绍了公司情况,之后收了72万巨款。 “从我们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王小石一直到这次开庭,王小石始终没有否认过收钱的事。” 孟冰说。 王小石在庭审中称,“我确实收了钱,这件事教育了我,但我没有犯罪。”另外,王小石还表示,他并不知道钱是谁给的,为什么给自己,甚至表示不知道收取了多少钱。 “对于案件事实部分并无大的分歧,但是解释却差别很大,关键在于王小石的行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斡旋受贿罪。” 田文昌直奔主题。 所谓斡旋受贿罪,是来自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斡旋受贿罪最重要的就是请托人与被请托人之间形成了制约关系。也就是说,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做,不做就构成压力。但是,王小石那时候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而不是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只是受证监会监督管理,并不是上下级单位,在此期间王小石的工资、考核等均不在证监会,其在深交所的工作内容与证监会发行部并无关系。 因此,并不能对以后其约出来吃饭的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楼坚和齐蕾产生影响。” 田文昌还认为,检察机关的调查表明,王小石曾经提出给楼坚送电脑,被楼坚拒绝了,这个细节恰好否定了王小石对楼坚有制约关系。 “更重要的是,经过复查,‘凤竹纺织’完全符合上市条件。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就可以上市。因此,即使王小石为此与娄坚和齐蕾吃饭,也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田文昌进一步解释说。 从这个角度讲,王小石的做法是错误的,但不是犯罪。“王小石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辩解和我们的辩护意见不谋而合。” 王小石案拷问企业上市“潜规则” “如果王小石的行为不是犯罪,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共同受贿’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王小石、林碧共同犯罪,孟冰律师回答道。 孟冰律师说,只要认真分析一下王小石和林碧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果林碧、王小石是共同受贿,那么谁是行贿人?是‘凤竹公司’吗?但是公诉人并没有把‘凤竹公司’列为行贿人予以追究。这很明确,假设构成受贿罪,那么是林碧行贿,王小石受贿,那是收受关系,林碧代‘凤竹公司’付钱,林碧和‘凤竹公司’是一方,所以不能构成与王小石的共同犯罪。” 王小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知可否,但是他在法庭上的陈述暴露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缺陷却是不争的事实。王小石说:“以前很多上市公司托我找发审委委员通融,都被我拒绝了,但我不知道像这次这样收钱是不对的。” 孟冰律师在强调王小石的行为是一种社会上的不正常现象,不能将其等同于犯罪行为的同时,在辩护的最后指出,他不同意这样的做法,但是也不应回避这样的问题,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完善已经是迫在眉睫。 “无论王小石案的最终结果如何,作为律师,我们都将在法律的框架内尽职尽责!” 孟冰律师最后说。 相关链接:发审委与A股上市流程 发审委:全称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司职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工作,而证监会是否核准一家企业上市直接取决于发审委的表决意见。 A股上市流程:企业上市材料交发行部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两个预审员审核——发行部部务会议——预审报告转至发审委工作处(安排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并将需审核的材料送交到发审委委员手中)——发审委委员会议。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2月上半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