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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亟待加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9:01 中国证券报

  安徽证监局 季松

  根据有关报道,今年以来共有160多家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记录,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十分之一,也创出历史新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频频曝光不仅反映了上市公司法律意识的淡漠,也对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提出了挑战。不可否认,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遗留问题;有公司本身法人治理问题;有社会诚信问题等等
,但是也有日常监管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尽早发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上市公司违法行为。

  彻底排查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上市公司,变被动监管为主动出击。根据现有的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和风险分类监管模式,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高风险和次高风险上市公司,证监会每年应组织各地证监局抽调财务专业技术骨干,在审阅事务所

审计工作底稿,摸清风险点和风险源的基础上,借以巡检或专项核查的方式,进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重点关注在建工程、应收账款、资产减值准备、存货、主营业务收入等会计科目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存在严重财务造假行为,彻底摸清底数,防止风险突然爆发,掌握监管的主动性。

  加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次数,重点关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大额控股股东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非现场检查上,要采取走访、调研、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辖区上市公司,要在现有每年上市公司巡检的基础上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次数,并在人员和时间上予以充分保证。在人员安排上,要统一调配,应尽量抽调各证监局熟悉业务的会计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并在人数上予以保证。在时间上要根据工作情况合理确定,从而保证检查的质量。在检查内容上,既要完成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是否完备、是否真正做到五分开、三会的记录是否完善等合规性、程序性方面的检查,更要将风险性、实质性监管作为重点,特别是关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

  在证监会公开处罚的一些上市公司案例中,大多存在虚构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现象,可见上市公司在建工程造假存在极大的普遍性。对在建工程检查,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特别是对异地的募集资金项目,如果监管人员不能亲临现场,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在建工程要通过现场参观、询问,确定项目是否确实存在,通过查询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土地产权证书,确定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数额及权属是否归属于上市公司。

  对于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大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要予以高度关注,重点是要核实每笔资金发生是否存在真实业务关系,是否与上市公司业务存在关联性。如果没有业务往来必然存在着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要一查到底,防止隐藏风险。特别是对那些根本没有业务的母公司及大股东之间的大笔资金往来,往往隐藏着一些风险,通过核查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注重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如实反映了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通过审核审计工作底稿,一是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详尽审查;二是可以对重点会计科目予以关注,特别是应收账款、资产减值准备、存货、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审计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三是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所发表审计结论的意见是否充分,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是否中肯。监管人员要通过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特别是高风险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对发现存在疑点的会计科目予以重点关注,约请注册会计师谈话,并进行现场核查,从而及早发现风险。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监督上市公司董事长合法经营的有效措施。一是加强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的监督。二是要推动地方政府解决股份公司和控股公司董事长兼任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控股公司占用股份公司资金。三是研究如何监督上市公司董事长的途径。

  切实开展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以案例警醒他们明确责任,切实维护权利。在一些上市公司案件调查中,大部分董事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不强,明知公司存在编造财务报表、虚报利润的行为,但认为不是自己主观决策,是董事长个人决策的,与己无关,无人提出异议;在召开董事会表决时,这些高管不知道行使否决权,明知有些数字和资料是虚假的,照样签名同意,不知道自己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更不会想到自己有一天可能会因此而被处罚。

  因此,要大力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法制培训和诚信建设,结合一些公开处罚的上市公司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管理层普遍缺乏自律意识。仅靠

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地方政府、国资委、审计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往往比监管机构更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因此,监督和管理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其规范发展,决非证券监管部门一家力所能及之事。造假者可以欺骗蒙蔽一些部门,但不可能欺骗所有部门。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政府各部门应形成齐抓共管,协同监管的局面。因此,各地证券监管部门应与各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上市公司监管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及时通报各方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准确查处,化解风险,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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