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一心信箱 委托炒股引来反诉大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8:50 中国证券报

  一心编辑:

  2003年5月26日,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北京某证券营业部大户室的柳某,并在该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投入20万元人民币,口头委托柳某代我进行证券买卖。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易发生了亏损,柳某一度要求解除委托。后经双方协商,于2003年10月17日,柳某作出书面承诺正式为我炒股,并保证在2004年9月1日前我投入的20万元人民币不受损失,如果亏损
,则由柳某全额赔偿,如果盈利,则按比例分成。

  其后,由于大市走低及柳某的炒股水平有限,我账户下的股票连续发生亏损。我反复要求柳某履行承诺,补足承诺保底的款项并解除合同。而柳某却想继续尝试炒股翻本,并答应可以先借予我一部分资金。这样,我们双方又一次达成协议,柳某向我承诺,到2005年1月31日,如果我账户下的资金和市值达不到本金时,柳某从2月1日起承担我投入的20万元人民币的全部差额损失,其间,柳某先后借予我9.9万元,这些借款先后注入我的账户。

  到了2005年7月底,我认为柳某所操作的

股票不断贬值,故以避免出现更大损失为由单方面终止双方的约定,抛售了我账户下的全部股票,抽走包括属于柳某借款在内的所有的资金,合计14.02万元。然后,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柳某承担亏损5.9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柳某却反诉要求我归还柳某全部借款9.9万元。请问,柳某的反诉有何道理?

  北京朱云飞朱云飞读者:

  你好!信中所述你与柳某之间的委托炒股一事,适用什么法律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委托

理财又称受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其中,受托理财的核心内容是保底条款,委托理财类合同从亏损负担和盈余分配的约定分,可以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状态。你与柳某之间的委托炒股协议就属于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方式的一类,只是一开始双方是采取的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方式。尽管保底条款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国家公权力对其处置作用有限但也不是毫无作为的。因为司法机关除了正常行使裁判功能外,还应当通过司法文书承载保护投资环境与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履行严肃性与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的职责。保底条款除了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外,实际上它是一个具有违法性的条款,虽然这种违法性是私法调整范畴的,但这不影响公权力的行使。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既然委托双方无法自行调整而诉诸法院,便赋予国家公权力行使处置权的条件,国家公权力应当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置,法律应当根据委托双方的资金投入、贡献程度、过错责任与盈亏情况综合加以认定,而不是简单地根据保底条款来认定。

  从你与柳某之间委托炒股协议的性质看,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如果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角度理解,无疑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果违反协议有关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合同的一方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但问题是,在证券市场中,委托双方不但应当遵守《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律的相关义务,而且也应当遵守作为特别法的《证券法》所规定的义务。在投资行为发生过程中,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投资方不能够只享受收益和保本的权利、不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义务,也不应当将所有风险和义务转嫁到代理方身上,这就是保底条款应当认定无效的原因。保底条款在民间投资中很普遍,但协议双方自动履行是一回事,而诉诸法律由法院要求作出裁决支持又是一回事,法律不应当支持显示公平的条款,而保底条款就属于显示公平的范畴。因此,宋律师认为,你与柳某之间的委托炒股协议的性质应当认定无效,你的清盘行为不妥,而柳某的借款性质应判定成立。由此,在性质确定后,相关的亏损责任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以及借款性质就比较好认定了。

  一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