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股东代表诉讼风潮逼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8:5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孙宏

  面对失信的大股东、公司高管,小股东终于跳出了“自己告自己”的怪圈。按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

  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行为相当严重。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末,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金额达509亿元,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达416亿元。

  随着新法的全面施行,对于那些习惯了在约束失效环境下腾挪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们,诉讼风暴将是高悬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会随时降临。

  打破法律怪圈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处于“人无法咬自己鼻子、但法律又让人咬自己鼻子”的法律逻辑悖论中。

  据1993年公司法,只能由董事长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持股优势的控投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而一旦控股股东、管理层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被告兼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双重矛盾角色及其自我利益的本能维护,使得公司管理层几乎不可能代表公司对自己或者大股东提起诉讼,也几乎不可能委托小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对大股东兼公司董事长提起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也经历了一个从不受理到逐步受理,又因立法空白而各个法院处理存在差异的过程。新公司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一法律困境。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赵继明律师说,股东代表诉讼是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重要救济和预防手段。简言之就是,当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侵犯公司的利益,公司又不去主张权利或者没有能力去主张权利,这时小股东要书面通知公司去起诉,如果公司不起诉,小股东就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去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

  民商法专家刘俊海也认为,中小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有时就是为了伸张正义,弥补公司遭受的损失,从而从公司间接受益,如分取更多红利,或者看到公司股价大涨等。

  尚待相应司法解释

  但一些法律人士指出,这一法律条款仍需相应的司法解释。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说,据有关媒体透露,

证监会初步查明科龙被顾雏军的格林柯尔占用资金超过34亿元,如果属实且股东按此金额向顾雏军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向科龙还款34亿元,仅法院诉讼费就会是个天文数字,在这样的情况下,相信不会有股东有能力并且愿意提起诉讼。有的国家在立法时,认为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采用按非财产诉讼案件收取诉讼费。我国如果能够按照同样的原则收取诉讼费,就会大大便于广大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因为法院对该类案件收取的诉讼费就只有50元。

  赵继明也说,在中期公司一案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83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是根本无法打得起那场官司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受理费,一般的小股东无力对抗大股东,因为诉讼成本太高了。

  赵继明还认为,如果判决下来,被告不自动履行判决,下一步是由小股东来当申请执行人还是由公司来当申请执行人,这也需要司法解释的规范。

  案例回放

  案例之一:1998年证监会公布了对红光实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红光实业的中小股东要求经营层,对公司因他们的违法经营行为给红光招致的罚款向红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国内首例股东告董事的案例,后来法院以“原告主体不合格”为由,对案件不予受理。

  案例之二:2003年,小股东邵先生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为由,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法院后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未予立案。

  案例之三:2004年,小股东李先生以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近10亿元资金,构成对其本人及全体流通股股东的侵权行为为由,将莲花集团及莲花味精告上了法院。这是我国

证券市场首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

  案例之四:2005年7月,成都劢达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旭光股份的8名董事及监事告上法院,起诉董事对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主体资格不进行应有尽职调查,放任其任意修改调整重要财务数据等,侵犯了该公司及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后由于原、被告主体均不合格,法院予以驳回。

  案例之五:从2003年7月开始,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以关联企业青岛宏达和宏达集团的名义多次从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截至2004年6月尚欠1.64亿元没有归还。中期公司小股东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以股东代表诉讼为由提起诉讼。200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64亿元及利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