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亮相 小股东追回中期亿元本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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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10:20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杨筱 迄今为止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已于日前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宏达”)、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偿还第三人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公司”)1.64亿元及利息。至此,小股东一审胜诉。
对此,原告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指出,即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案的判决结果与新《公司法》的出台有很大关系。 《公司法》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则表示,股东代表诉讼既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公司本身的利益,而公司的利益是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这种制度的创立,对于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消除了以往中小股东提起诉讼时在诉讼程序上的障碍。 小股东艰难维权 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股票代码600331是中期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共同持有中期公司46.9%的股份。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的董事长刘沧龙,是中期公司的董事。 据了解,从2003年7月开始,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以关联企业青岛宏达的名义和宏达集团的名义多次从中期公司借款高达3亿多元。截至2004年6月尚欠1.64亿元一直没有归还。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曾多次通知中期公司务必在2004年7月底以前解决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否则监管局将作出年检不予通过的意见上报中国证监会,公司可能受到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许可资格的处罚。 在中期公司小股东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发展”)、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的强烈要求下,中期公司2004年7月28日在北京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上通过了有关股东必须在当年7月底之前还清占用公司的资金,否则就诉诸法律的决议。 但2004年7月底,宏达集团、宏达股份并未执行中期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还款,中期公司也未启动诉讼程序。 无奈之下,两小股东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于2004年9月以股东代表诉讼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青岛宏达、宏达集团归还中期公司借款1.64亿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胜诉代价高昂 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003年4月,三九药业小股东投资者邵先生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的股东代表诉讼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国内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最终“胎死腹中”。 而即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则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赵继明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这样一个法律背景下,北京高院能够判决本案原告胜诉,支持小股东的请求,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 但他同时也指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补充,比如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按什么标准缴纳。本案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83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是根本无法打起这场官司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受理费导致诉讼成本太高,一般的小股东是无力对抗大股东的。 赵旭东表示,高昂的诉讼费用对中小股东来说应该说是一个障碍,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仍然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仅仅是诉讼主体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不改变民事诉讼的基本性质,应该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包括诉讼费用的承担。但是考虑到中小股东提起某些诉讼的标的额巨大,形成了诉讼权利行使的障碍,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特殊的诉讼费用的机制(比如担保等方法的采用),既能保证中小股东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又不造成滥诉。 小资料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公司以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者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