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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公司的准入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8:50 中国证券报

  为了强化证券公司监管,新证券法主要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二是改变了过去对证券公司综合类和经纪类的管理模式,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根据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类准入条件,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三是改变了原证券法中以净资产作为衡量、评价公司风险水平核心指标,建立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四是强化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管人员的监管措施,规范、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新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应具备七个条件,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修订内容包括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和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强化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要求。由于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这也就意味着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只要投入少量资金,便可以掌握远大于投资的巨额资金和证券。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的股东频频利用股东身份将证券公司作为融资坐庄炒作平台,肆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是利用国债现券与标准券托管方式不同的特点,挪用客户托管的国债进行回购交易套取资金,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最终部分证券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债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而停止证券业务。但是,由于证券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现行法律对其行为却无法进行有效追究。新证券法汲取了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教训和监管经验,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符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通过对主要股东的市场准入设置门槛,将有利于证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风险,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障证券市场秩序。

  增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众所周知,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证券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力,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稳健运营。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和市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又直接影响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该具备应有的职业胜任能力,勤勉履行对公司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更要求其时刻注意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多年来,无论是

证监会,还是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都致力于推动证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系统和任职资格的持续监管机制。2004年6月,证监会正式颁布施行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强调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各式各样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等。控制和管理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营核心部分,它比获得利润显得更为重要。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根据证券行业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覆盖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有效的业务监控防线,建立独立的合规检查等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岗位实施全面监控,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从已经发生的多家证券公司违规经营和经营失败的案例来看,无不是缺乏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此外,值得欣喜的是,关于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新法不仅包括应符合的消极条件如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等,亦要求公司设立要满足一些积极条件,如主要股东信誉良好,从而为从源头上改善证券公司治理,提高证券公司质量奠定了基础。当然一些需要主观判断的积极条件还有待于具体部门制定一些公开、透明、具有可操作性的评判标准以利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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