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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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8:50 中国证券报 | |||||||||
随着证券公司风险的集中爆发,近年来管理层明显加大了一线监管的力度,但面对着错综复杂的证券公司问题和随时可能扩散的市场系统风险、社会风险,监管部门常常陷入监管手段不足或是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无法可依的困境,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新证券法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经验和现有监管实际需要基础上,增加、完善了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管人员的监管措施。根据新证券法,相关监管措施包括:
针对证券公司的可采取监管措施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针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可采取监管措施:责令转让股权;限制行使有关股东权利。 针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可采取监管措施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撤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不仅为监管层采取监管措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还有利于监管机构强化对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和社会风险。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证券法明确赋予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的权利。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市场退出,都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证券公司作为金融组织的经营特征,其风险兼具社会性、复杂性的特征,再加之证券交易的连续性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系统性、一体性等因素,使其市场退出成本明显较一般非金融组织高。原证券法只是赋予证监会关闭证券公司的权力,对于其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下,如果由其他机构托管或者行政接管可能会更有利于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新证券法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监管从本质上说,都是对公司风险的监管,风险监管是贯穿证券公司监管全过程的一条红线,是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管主体进一步提升对证券公司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实现证券市场监管目标提供了必要的立法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监管并不是证券市场最终目的,推动证券公司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证券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上属于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推进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通过完善证券公司监管,把证券公司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新的现代金融企业,从整体上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不仅是公司自身适应市场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