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通知 厉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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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取消担保资质限制明确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银行信贷风险,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该《通知》按照新修订《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核要求及责任,明确了证监
近年来,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但因种种原因,违规担保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上市公司陷入法律诉讼、遭受资产损失,也使银行贷款坏账增加。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律经董事会审议,单笔或总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实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通过对上市公司决策程序进行规范,将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遏制不履行决策程序、仅凭公章和个人签名操纵担保现象的发生。 《通知》要求所有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并规范了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将上市公司是否正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提供对外担保的有效前提。 《通知》解除了此前有关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等限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自主决策权,着力发挥公司自律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