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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引领券业新趋势 重组创新防范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8:5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璩立国

  新证券法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共有33条,分别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业内人士指出,透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分化重组、创新发展、风险防范正成为当今券商发展的主题词,而随着新法的实施,带给券商的既是机遇,也同样是挑战。

  分化重组是必然

  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取消了综合类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而是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来规定券商相应的业务范围,以使所经营的业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

  兴业证券董事长兰荣指出,取消综合类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为证监会实施的证券公司新的分类监管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将根据每家证券公司达到的类别标准由证监会核准,优质证券公司将会获得更多的业务发展机会和政策扶持,证券行业已经出现的分化将进一步加剧。同时,新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申请破产的法定程序和监管,为证券公司的优胜劣汰,特别是对经营不善的证券公司的破产和重组提供了法律保障。

  伴随着新的证券法、公司法的实施,据悉,有关方面也正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证监会也在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出台,这些工作都为券商的分化重组在准备法律与制度上的条件。与此同时,一些大型券商也在积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或者获得来自有关方面的授意,进行积极的收购与重组工作,而海外资金进入我国证券业的大门也已经打开。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券商分化重组的序幕已经拉开。

  创新发展是正道

  新证券法出台的一个重要行业背景是整个证券行业的国际化浪潮,随着我国加入WTO各项承诺的逐步兑现,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投资银行、外国投资人开始更深入地加入到我国资本市场的诸多重要环节,这就意味着我们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要生存,就必须在规范经营前提下发展创新。

  华西证券公司董事长张慎修就指出,新修订的《证券法》在这些方面作了一些努力。如允许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合法交易场所进行转让(第39条),这就为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立留出空间;证券上市交易,可以以集中交易方式以外的方式开展(第40条),这就使得柜台交易、做市商制度得以引入;允许证券交易以现货交易以外的方式进行(第42条),这就为股指类、利率类和汇率类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打开绿灯;允许证券公司经批准以后,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142条),这就使投资者买空、卖空成为可能,避免“单边市场”的尴尬;新法不再区分综合类或经纪类券商,同时在证券经纪、承销、自营等传统业务之外,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咨询及其他证券业务(第125条),这就使得国内券商的经营可能获得多角度的支撑。这些规定将无疑为券商进行创新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由于券商定位大致相同,业务范围以及客户群也大致趋同,产品与服务缺乏新意,而随着新法的实施,这样的局面将必然会改变。中国建银投资证券董事长杨小阳认为,新法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推动了资本市场的产品创新,使券商竞争格局发生新的变化,产品创新能力将成为未来券商的核心竞争力之集中体现,成为券商竞争制胜的关键因素。

  风险防范是保障

  新法在鼓励券商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合规经营,防范风险,这是确保创新不会危害市场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过去几年里,一些证券公司经营不善的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控制不力导致风险最终失控。而随着证券业发展环境的变化,券商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和多元化,战略决策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系统网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时刻威胁着券商的经营安全。

  杨小阳认为,风险控制是本次修订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比如预披露制度的设定、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等。

  再如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方面,新法吸取了近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又如新法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并且补充和完善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何如认为,控制证券公司风险,关键是要正本清源。为此他建议,证券公司向真正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应以提供中介服务为主,而必须控制投资类业务风险,致力于创造和销售产品,回归证券公司中介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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