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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券商案难判为坐庄者融资谁之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2:37 第一财经日报

  出资人提出券商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动用其资金构成侵权,而券商则提出,根据证券交易中的操作程序,开户密码应由客户自行设定和更改并自行负责,在不掌握密码的情况下,券商不可能擅自动用资金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弱市庄股一旦崩盘,各路资金难免一场空,随之而来的融资纠纷使得券商问责压力增大,但是其中涉及各方各负有什么责任,各负有什么程度的责任,成为争论焦点——因啤酒花坐庄案而引起的五券商被告案迟迟难以判决,如何树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判例正在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据相关人士披露,银河证券案已经因故叫停,一审已败诉的华龙证券、华鑫证券、国海证券,正在等待二审判决,光大证券将在28日(下周三)开庭(相关报道见本报12月20日B8版《啤酒花坐庄案未了局五券商被告四败诉》)。

  参加过该系列案二审开庭的知情人士昨日表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出资人(如蚌埠投资、蚌埠物资、蚌埠机场等系)否认其与用资人(如啤酒花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宝源公司)之间具有融资关系,诉券商因擅用出资人资金而导致侵权;而券商举证,宝源公司承认与蚌埠系公司之间有融资关系并曾出函称取得了蚌埠系公司的授权可动用其账户资金。其中,在15日国海证券案二审开庭时,蚌埠投资出具的与国海证券的委托理财合同经司法鉴定系伪造。据此,券商方面提出该案还涉及操纵股价和合同诈骗问题,应当在查明前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再划分民事责任。

  其次,出资人提出券商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动用其资金构成侵权,而券商则提出,根据证券交易中的操作程序,开户密码应由客户自行设定和更改并自行负责,在不掌握密码的情况下,券商不可能擅自动用资金。

  截至发稿,本报未能联系上安徽蚌埠投资公司对此发表看法。

  一位法学专家在该系列案件的研讨会上提出,根据现行证券交易规程和交易惯例,以及本案券商提供的有关开户文件,客户需自行设置证券交易密码以保证其资金、证券安全,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并由客户自负其责,密码被盗、遗失、未办理挂失手续或交易密码被冒用而引起的责任或损失,由客户或投资人承担。

  另外,有人认为券商利用投资人的国债融资并以此资金买卖股票是侵权。但是,上述法学家认为,在投资人设有密码的情况下,券商不可能进入投资人的资金账户自行操作,也不可能允许他人操作投资人的资金。

  中国人民大学董安生教授对此系列案有所研究,昨日他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虽然存在密码,也就是开户文件上面写的密码问题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是这并不能使券商解脱全部责任。”

  而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即使券商不能解脱全部责任,但是也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在出资人和用资人的确没有融资关系,券商承担20%到30%的责任比较公平。

  而作为被诉五券商的代理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没有对相关案情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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