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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各方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10:39 证券日报

  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突出强调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如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强化对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补充和完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完善股东知情权保障制度以及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等。这些法律制度为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打下了坚实基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上证所将以两法实施为契机,从普法宣传、强化监管、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和提升服务质量等方
面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

  ——“两法”修订与投资者保护篇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

  从我国

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始终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核心课题和最重要的内容,在我国公司立法和证券立法中也一直受到高度重视。此次“两法”修订则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行为准则,强化了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全面强化了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法”突出强调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补充和完善了相应制度,切实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

  我国证券市场十五年的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市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两法”修订将保护投资者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修订过程之中,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有关制度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通行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其作用在于:一是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一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新证券法第134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标志着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新证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对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撑起一把“保护伞”,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是在证券公司和客户间增设“防火墙”,强化了对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不断暴露,主要是内控制度缺乏,挪用、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新证券法十分重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并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这类隐患。如在“第6章”中就有关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由原来的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其中,新证券法作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并规定“交易结算资金全额交付专门的存管机构,单独立户管理”,而且明晰了保证金产权归属,设置了保证金与证券公司资产的破产隔离带,并确认了保证金债权的优先性。这些规定意味着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有助于投资者资金和资产的安全,恢复投资者对证券中介机构乃至整个市场的信任,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补充和完善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为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新证券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民事赔偿范围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新证券法不但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的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规定了因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大大拓宽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新证券法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为证券投资咨询者上了“紧箍咒”。新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有此类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将为投资者因不实股评蒙受损害而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完善股东知情权保障制度以及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证券法中的“投资者”,在公司法中表述为“股东”。公司法中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加强股东权益的保障和提高股东话语权而体现出来的。由于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和前提,新公司法十分重视完善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内容粗疏、欠缺可操作性的原条文做了修改和补充。如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一制度在扩大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有利于股东行使管理者选择权。新公司法也对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做了修改和完善,体现在降低了股东大会提议股东和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从而将此项权利赋予了更为广泛的股东,也更加有利于保障股东行使权利;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为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提出了退出机制,体现了股东权益保护和股东利益平等原则;新增了关于“累计投票制”的规定,其核心是同一类选举的所有表决权可合并集中行使,在制度上增强了小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影响力,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五是完善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司法救济是股东权利保护的基石,“无救济即无权利”,而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则是实施司法救济的关键。新公司法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股东诉讼机制不健全的现状,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有关规定:一是增加股东直接诉权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新增“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制度”,即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可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不仅要使公司的损害能够达到补偿和追偿,更要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新公司法重视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加强事后救济,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公司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以“两法”实施为契机,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上证所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深切感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上证所积极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并为此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优势,在全社会倡导投资者保护工作。2002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成功举办了投资者保护国际会议,讨论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理论界和业内的意见和智慧,推动投资者保护运动在全社会的蓬勃开展。二是积极参与两法修订工作主要体现在理论研究、问题研讨和立法参与三方面。上证所通过参与“两法修订”提出多项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建议,并为立法机构所采纳。三是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2000年10月上证所成立投资者教育中心,围绕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个主题,从普及证券知识和揭示投资风险入手,开展了一系列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帮助投资者认识投资产品,使投资者知权维权,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推动市场高质量、规范发展,为投资者创造高效、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历史上的里程碑。但是,我们也清醒的意识到,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市场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投资者保护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和枢纽,证券交易所在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应该而且可以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上证所将以两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事业的发展:

  首先,做好两法的实施工作,重点在于学习好、宣传好这两部法律。上证所将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做好面向广大投资者的普法工作。在系统学习宣传两法的基础上,着重做好对两法中新修订的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内容的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投资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从而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大投资者教育的力度,尤其是新产品的风险揭示。随着证券市场产品创新的步伐日益加快,帮助投资者了解各类新产品的特性,尤其是新产品的风险形态极为重要。近期上证所投资者教育中心针对宝钢、武钢权证产品的异常变动,利用《上海证券报》的“股民学校”栏目刊登了系列文章,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真正了解权证产品,充分认其投资风险,获得投资者广泛欢迎。今后上证所将充分利用各类有影响力的媒体,进一步加大新产品的风险教育,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

  第三,加强一线监管,建设公平和规范的市场。作为证券市场一线监管的承担者,上证所将依法强化市场监管,通过建设一个公平和规范的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上证所将通过证券市场的实时监控,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通过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投资者创造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通过对会员公司的监管,减少市场风险,为投资者创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

  最后,加强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上证所近年强化对市场各方的服务,所内有关业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市场服务措施的落实。今后上证所将通过向市场各方面参与者提供包括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产品服务、研究服务等在内的全面的高质量的服务,以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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