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公司规范结算协议 自营与经纪业务分户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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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分别对一般结算参与人和特别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格式作出规范,结算参与人即乙方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须分户完成结算;在办理结算业务前,结算参与人须与中登公司即甲方签订协议并缴纳结算保证金。
对一般结算参与人的协议要求,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乙方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应向甲方申请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客户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自营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协议和缴纳结算保证金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 协议规定,乙方参加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债券回购业务,应当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甲方提交质押券,与甲方建立质押关系,用以担保融资回购购回义务的履行。乙方可将自营债券作为其自营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将客户债券作为客户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予以提交。 协议还规定了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的措施,如T+1日为乙方自营债券回购交易到期交收日,乙方可从已提交的自营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中指定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乙方申报的质押券及甲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取得的其他证券价值不足的,就不足价值部分,暂扣或暂不交付其自营证券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