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获准发行40亿混合资本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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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8:0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王妮娜施如海 银监会日前批准福建兴业银行发行40亿元人民币混合资本债券,用以补充附属资本。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兴业银行试点的基础上,这种创新债券形式将逐步推开,成为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融资工具。
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上广为商业银行采用,是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渠道。据介绍,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但在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后。和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在期限、利息支付方面“个性鲜明”。 首先,混合资本债券的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其次,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出现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利息。 第三,债券到期时,若银行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或支付本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可以延期支付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