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与经纪须分户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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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2:52 现代快报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公布了一般结算参与人和特别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格式。协议明确,结算参与人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须分户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在办理结算业务前,须与中登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结算保证金。 一般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明确,结算参与人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应向中登公司申请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客
协议规定,结算参与人可将自营债券作为其自营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将客户债券作为客户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予以提交。结算参与人擅自将其客户债券提交为质押券的,应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中登公司对该质押券的质权和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 对结算参与人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中登公司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中登公司可从已提交的自营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中指定可供处分的质押券。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质押券及中登公司按相关业务规则取得的其他证券价值不足的,就不足价值部分,暂扣或暂不交付其自营证券。按相关业务规定,变卖相关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变卖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中登公司有权继续追偿,多余部分,退还结算参与人。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的交易,限制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转托管等。本报记者周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