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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以股抵债模式值得提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8:45 中国证券报

  湖北广文

  自电广传媒首开以股抵债先河以来,股市里大股东的以股抵债就一直受到市场的诟病。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以股抵债价格的确定不合理,以至以股抵债不仅不是对大股东侵占资金过错行为的一种惩处,相反还成了大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一种新式手段。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的出现,其原因就在于,在确定以股抵债的价格时,并没有遵循市场化的原
则,相反,一些人为的因素掺杂其中,比如,硬性规定以股抵债价格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又比如,在以股抵债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二级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折算。

  笔者以为,硬性规定以股抵债价格不低于净资产值的做法有违市场化原则。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在目前的二级市场里,不少

股票的股价已经跌穿了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另一个事实是,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里,很大一部分是流通股股东的贡献。此外,由于目前的二级市场处于一种股权割裂状态,因此目前的市场并非是一个真正市场化的市场,以二级市场的股价为基准来折算以股抵债价格的办法,同样不是真正的市场化做法。

  不过,近日金健米业推出的“以股抵债”做法开创了市场化以股抵债之先河。该公司的做法是,将欠款大股东的股份予以冻结,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拍卖。在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的情况下,再由法院作出裁决,将此股份判给公司抵债,而抵债的价格为每股拍卖的参考价。正是在这样一种市场化以股抵债的做法,才使得大股东以股抵债的价格首次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如金健米业第三季度末的每股净资产值为2.073元,而拍卖参考价为1.7236元,低于每股净资产值0.35元。可见,相比电广传媒模式的以股抵债,金健米业的以股抵债,无疑更具市场化原则,同时也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一种保护。

  当然,金健米业模式的以股抵债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那就是该公司大可不必在大股东股份第一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匆忙抵债,完全可以对大股东的股份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因为通常说来,每流拍一次,其拍卖的参考价就会下调10%。就这样等到第三次流拍时,公司再实施以股抵债也不迟,这样也就更加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退一步来说,如果在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时,大股东股份被拍卖出去了,这对金健米业公司来说也并无不良影响,公司甚至还会因此而得到一笔资金,这又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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