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高管涉嫌三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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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8:17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俞叶峰 武汉报道 12月14日,武汉市检察院对新疆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及其他“德隆系”6名高管正式提起诉讼。备受人们关注的德隆主案即将在武汉开庭。 12月19日下午,记者赶到了武汉市检察院,接连找了几位德隆案件的相关承办人,
一位检察干部透露,德隆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证券案件,将近800本案卷,牵扯到方方面面,市检察院为此专门成立了承办小组,积极为案件开庭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昨天下午开完会后,还把德隆案件的材料移交给法院,再由法院来进行开庭审判。 起诉书称,检方指控,唐万新等7人及其掌控的上海友联、德隆国际、新疆德隆3家公司,分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挪用资金罪。 唐万新系3家公司总裁。在其指示下,其下属杨利、李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2001年6月至去年8月,上海友联以承诺保底及可获1.98%—22%不等的固定收益率相诱,与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02亿余元,最终造成172.18亿余元无法兑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97年3月,新疆德隆收购了新疆屯河投资股份公司等3家上市公司,此后,唐万新组织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等人,操纵“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股票价格。他们自买自卖,抬高价格,待股价上涨十几倍后抛售,从中获利98.61亿元,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另外,2003年1月,德隆国际资产二部经理杨利将公司3万美元汇给其女友沈某作为留学费用,涉嫌挪用资金罪。 2004年4月,因到期资金无法兑付,“德隆系”案浮出水面,有关方面指定武汉司法机关办理其中部分案件。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期限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操纵证券价格罪,最高不超过五年。 德隆大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