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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投资公司债 发行人须持续信息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7:50 中国证券报

  央行要求,公司债发行信息应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披露

  本报记者 于力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公告称,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均可买卖在银行间债市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市场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将可投资公司债,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中“储蓄资金不能投资公司债券”的禁令得以放松。

  此外,央行还简化了企业债流通的审核程序,从事前审批改为核准制;要求发行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和跟踪信用评级;鼓励做市商和承销商对公司债券积极进行双边报价,做市商应至少对1只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以促进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活跃。

  公告要求,公司债发行人的信息应通过中国

证券报、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金融时报进行披露。

  公告称,进入银行间债市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应符合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等条件。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安排其交易流通;在公告发布后发行的,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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