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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正式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将随后启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2:3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昨天是上诉期限最后一天,王小石已经提起上诉,王小石案一审代理律师孟冰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孟冰律师在王小石案一审中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证
监会发审委原助理调研员王小石于12月9日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

  上周,孟冰律师回访了王小石。王小石除了表示希望坚持无罪辩护以外,还表示已经提起上诉。孟冰律师说,王小石提起上诉后,一中院应移交案卷到二审法院,也就是北京高院;王小石案卷到达北京高院之后,二审程序启动。孟律师表示,王小石家属仍未同其签订二审代理协议。

  田文昌律师在一审庭审时说:“王小石拿了钱,是犯了错误,但是到底构不构成斡旋受贿罪?”王小石在随后自行辩护中,也表示:“很多公司想通过我来认识发审委委员,我都拒绝了,这次也教育了我,我认为收钱是不对的。”

  2002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在接受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二人伙分;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担任东北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31.8万元。

  此案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邸桂珍在庭审时表示:“被告王小石、林碧行为触犯了刑法25条、388条、385条第一款之规定,林碧行为触犯刑法163条规定,应当以王小石、林碧犯受贿罪;以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分别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控辩双方焦点集中在是否能够认定王小石斡旋受贿,而如果构成斡旋受贿这一款,则王小石将被确定为受贿罪。而更针锋相对的地方恰恰在于如何从基本同样的证据出发来解释王小石是否有罪。

  所谓斡旋受贿,是来自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田文昌辩称:“公诉人认为是共谋,但是辩护人认为是请托与被请托的关系。如果林、王共犯,那么谁行贿?企业吗?但是公诉人没有把企业列为行贿罪。这很明确,假设构成受贿罪,那么是林行贿,王受贿,那是收受关系,林代企业付钱,林和企业是一方,所以不能构成与王的共谋。”

  “斡旋受贿最重要的就是形成了制约关系。也就是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做,不做就构成压力,因为本人职权地位对于被请托人形成横向纵向制约关系。如果证监会的娄坚、齐蕾收了礼办好了事,那就构成斡旋受贿。但娄坚拒绝了王小石送给他的电脑。这一点,恰恰否定了制约关系这个重要法律要件。”娄坚、齐蕾系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工作人员,被王小石邀出与已经递交上市申请但未过会的福建凤竹纺织高层一起吃饭。

  除此两点之外,田文昌律师认为王小石当时在深交所工作,并非证监会工作人员,因此无法利用本人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而且迄今为止并未证明福建凤竹纺织系造假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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