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证监会关于证券咨询机构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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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16:24 证券导报 | |||||||||
规定1:“实收资本低于500万元的机构,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实可行的增资方案,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增资,否则应停止会员制业务。” 证券导报:抬高资金门槛对投资咨询公司的会员制经营规范是否具有实际效力? 巫寒: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证券投资
规定2:“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存放于其他账户的咨询服务收入全部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并按2005年度咨询服务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已报备的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该笔风险准备资金只有在公司停止开展会员制业务6个月、并已妥善处理所有投诉后方可转出。” 证券导报:此举的意义在何? 巫寒: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将从经济源头上牢牢掌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专款专用不被挪用。风险准备金制度将有效防范和化解咨询风险,同时防止一些机构利用租牌的方式变相进入。有了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作保障,有些客户的投诉和赔偿就可以按规定办事。从侧面给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不规范做法敲了警钟。 规定3:“会员制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超出此范围的会员为“异地会员”,不得招收异地会员。” 证券导报:这条规定的效力如何体现? 巫寒:把咨询机构的业务限制在当地主要针对目前市场上大量的“异地会员”出现纠纷后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客观提高了咨询机构的违规成本。这条和规定的第十条“会员制机构应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唯一的专门用于存储风险准备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结合起来看,两次提到应在注册地,管理层充分利用地域优势进行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保护会员的权益。 规定4:“对客户营销过程的录音记录及投诉电话录音记录。” 证券导报:此举的可操作性如何? 巫寒: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主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营销,录音记录只是保留证据的一种手段,防止发生纠纷出现说不清的状况,主要是对于电话营销。而通过其他方式营销的一般都有书面记录等。这种做法在投资咨询行业较为独特,但在期货交易中常常使用,也许管理层是受到这方面的启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