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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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08:14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石朝格 到底由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呢? 对于这一久拖未决的问题日前终于有了比较确切的说法。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原则,为了便于协调银、证、保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高层
这意味着,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好日子”将从此一去不复返。 但有专家对此提出了质疑,央行与银监会分别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只有对等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确立并强化银监会的监管职能,这样做无异于让央行凌驾于银监会之上。更何况,目前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立法,对于由谁来监管、如何监管还不能妄下结论。 “当前央行正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央行条法司法制制度研究处处长朱红向记者证实,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2004年暴露出来的德隆系的风险,应该说从中我们也得到了很多的教训,首当其冲就是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 而且,“分业经营造成金融三大子行业之间互相分割,不利于实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对接,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一直是机构监管,比较弱的就是忽视功能的监管。” 对此,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持有相同看法,我国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为数不少,这些金融集团形式各异,且大多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由于其风险管理水平较低,股权结构复杂,内部关联交易规模较大,加上缺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规范与协调监管,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隐患。 需要弄清楚的是,在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上,三个监管部门与央行到底是什么关系?各自的职责又是什么?监管信息如何沟通等等。夏斌认为三个监管部门和央行必须从大局出发,求同存异,制定协调监管的制度,共同担负起分工合理的监管职责。 “其不同的业务应该设立防火墙。”夏斌表示,从美国经验上看,在突破分业经营限制初期,也是从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开始,而后在实践过程中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才逐步取消有关限制。 此外,监管当局还需要为金融集团设计具体的监管指标,指导、约束金融机构具体的风险管理活动。即在我国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对风险约束较弱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对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内容、指标和方法等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仍不放弃创造条件,以充分发挥金融集团自身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